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28條 法規: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8條 雇主於定期實施勞工健康檢查時,得由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對受檢勞工說明癌症防治法及口腔健康法等癌症篩檢相關規定;對於符合癌症篩檢條件之勞工,得經勞工同意,一併進行癌症篩檢。前項之檢查結果不列入健康檢查紀錄表。前二項所定篩檢之項目、對象、時程、資料申報、經費及其他規定事項,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