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21條 法規: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之資格條件及認可程序 第21條 監測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類別,辦理勞工作業環境監測業務。監測機構屬第十九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之認可類別,於執行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項特定粉塵作業場所之採樣,且為分析其中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之濃度時,其分析業務應由具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分析能力之認證實驗室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