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第10條 法規: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0條 本標準不適用於下列事項之判斷:一、以二種不同有害物之容許濃度比作為毒性之相關指標。二、工作場所以外之空氣污染指標。三、職業疾病鑑定之唯一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