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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本標準不適用於下列事項之判斷:一、以二種不同有害物之容許濃度比作為毒性之相關指標。
二、工作場所以外之空氣污染指標。
三、職業疾病鑑定之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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