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78條 法規: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再壓室及減壓艙 › 第二節 減壓艙 第78條 減壓艙應具有下列設備:一、內、外雙向通話系統。二、可調節式氧氣呼吸口罩。三、內、外控制供氣及排氣系統。四、水、砂桶等滅火器具。五、內部照明系統。六、視窗。七、供氣及排氣之深度控制閥及深度表。八、計時表。九、安全閥。前項減壓艙應置於潛水工作船或工作站等之安全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