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66條 法規: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再壓室及減壓艙 › 第一節 再壓室 第66條 再壓室應設置主再壓室及副再壓室。但移動型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