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64條 法規: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再壓室及減壓艙 › 第一節 再壓室 第64條 雇主使用再壓室時,依下列規定:一、於當日使用前,應檢點再壓室之輸氣設備、排氣設備、通話設備及警報裝置之動作狀況,認有異常時應即改善。二、不得使用純氧加壓。三、除進出之必要外,應關閉主室與副室間之門,且使各室內之壓力相等。四、應持續監視加壓及減壓狀況。五、應記錄每次之加壓及減壓狀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