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62條 法規: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再壓室及減壓艙 › 第一節 再壓室 第62條 雇主實施高壓室內作業時,應設再壓室或採取可隨時利用再壓室之措施。前項再壓室應避免接近下列場所:一、危險物、火藥類或大量易燃性物質之處置、儲存場所。二、有出水、土砂崩塌之虞之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