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4條 法規: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異常氣壓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