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11條 法規: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作業設備 › 第一節 高壓室內作業設備 第11條 雇主為防止產生自空氣壓縮機之空氣及通過其附設冷卻裝置之空氣,輸往作業室或氣閘室時,發生異常升溫,應設置能迅即告知操作該空氣壓縮機之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之自動警報裝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