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90條 法規: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製造安全設施 › 第四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移動式製造設備 第90條 高壓氣體設備(除容器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外。)應經耐壓試驗、氣密試驗合格,並具一定之厚度。前項試驗及厚度,準用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