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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62條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儲槽或此等儲槽以外之儲槽而鄰近於可燃性氣體儲槽或處置可燃性物質之設備之四周及此等之支柱,應採取防止…
- 第63條為區別毒性氣體製造設施與其他製造設施,應於其外部設置容易辨識其為毒性氣體製造設施之必要措施,且在該設施之泵、閥、接頭及其…
- 第64條毒性氣體之氣體設備之配管、管接頭及閥之接合;應採用熔接接合。但不適於熔接接合者,得以在安全上具有必要強度之凸緣接合代替。
- 第65條毒性氣體之氣體設備之配管,應依各該氣體之種類、性狀、壓力及該配管鄰近狀況,在必要處所採用二重管構造。
- 第66條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應採取可除卻該設備產生之靜電之措施。
- 第67條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製造設備,應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設必要之消防設備。
- 第69條設於製造設備之閥或旋塞及以按鈕方式等操作該閥或旋塞之開閉按鈕等(以下於本條文中簡稱閥之相關裝置。)除依左列規定外,並應採…
- 第70條對高壓氣體之製造,於其生成、分離、精煉、反應、混合、加壓或減壓過程,應依下列規定維持於安全狀態︰一、附設於安全閥或釋放閥…
- 第71條從事高壓氣體製造中之灌裝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將液化氣體灌注於儲槽時,應控制該液化氣體之容量不得超過在常用溫度下該…
- 第72條為防止灌裝後氣體之漏洩或爆炸,高壓氣體之灌裝,應依左列規定:一、乙炔應灌注於浸潤有多孔質物質性能試驗合格之丙酮或二甲基甲…
- 第73條(刪除)
- 第74條供為製造霧劑、打火機用氣體或其他工業用液化石油氣之灌氣容器,應張貼以紅字書寫「未添加臭劑」之貼籤,或灌注於有類似意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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