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63條 法規: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製造安全設施 › 第一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第63條 為區別毒性氣體製造設施與其他製造設施,應於其外部設置容易辨識其為毒性氣體製造設施之必要措施,且在該設施之泵、閥、接頭及其他有漏洩氣體之虞之處所,標示其具有毒性之危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