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設備應以常用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壓力實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之壓力實施氣密試驗測試合格。
但不包括下列設備:
一、第七條所列之容器。
二、經重新檢查或構造檢查實施耐壓試驗、氣密試驗測試合格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效力之試驗合格者。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41條
第二章 製造安全設施 › 第一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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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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