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11條 法規: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九章 可燃性氣體等之廢棄 第211條 可燃性氣體之廢棄,不得近接於煙火之處置場所或放置有危險性物質之場所及其附近場所為之;排放於大氣中時,應於通風良好之場所緩緩排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