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64條 法規: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六章 高壓氣體消費設施 › 第一節 特定高壓氣體消費設施 第164條 液氨或液氯之消費設備之配管、管接頭及閥之接合,應採用熔接接合。但不適於熔接接合者,得以安全上具有必要強度之凸緣接合代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