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63條 法規: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六章 高壓氣體消費設施 › 第一節 特定高壓氣體消費設施 第163條 液氨或液氯之消費設備(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設置氣體漏洩時之除毒措施。一、可適當防止漏洩氣體擴散之裝置。二、應依該氣體毒性、氣體種類、數量及消費狀況,選擇吸收各該氣體之設備及吸收劑。三、除毒使用之防毒面罩及其他防護具,應保管於安全場所,並經常維護於良好狀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