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24條 法規: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運輸安全設施 › 第一節 固定於車輛之容器之運輸 第124條 於同一車輛上固定二個以上之容器連成一體(以下簡稱集合容器。)時,應依左列規定:一、應設可使容器相互間及集合容器與車輛間緊結之措施。二、每一容器應設供氣體之輸出及輸入用閥(以下簡稱容器原閥)。三、在灌裝管上應設安全閥、壓力表及緊急洩壓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