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30條 法規: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移動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第30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在其作業範圍有地盤軟弱、埋設脆弱地下物或路肩崩塌等情形,致其有翻倒之虞者,不得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作業。但在該起重機下方鋪設具有充分強度及足夠面積之鐵板或墊料等,可防止其翻倒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