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7條雇主對於吊籠之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 第98條雇主對於吊籠之構造,應符合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99條雇主對於可搬式吊籠懸吊於建築物或構造物等時,應考量吊籠自重、積載荷重及風力等受力情形,妥為固定於具有足夠支撐強度之處。前…
- 第100條雇主於吊籠之工作台上,不得設置或放置腳墊、梯子等供勞工使用。
- 第101條雇主於吊籠運轉中,應禁止操作人員擅離操作位置。
- 第102條雇主對勞工於吊籠工作台上作業時,應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 第104條雇主對吊籠於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勞工作業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第105條雇主使用吊籠作業時,於夜間或光線不良之場所,應提供安全作業所必要之照度。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