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7條雇主對於吊籠之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 第98條雇主對於吊籠之構造,應符合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99條雇主對於可搬式吊籠懸吊於建築物或構造物等時,應考量吊籠自重、積載荷重及風力等受力情形,妥為固定於具有足夠支撐強度之處。前…
- 第100條雇主於吊籠之工作台上,不得設置或放置腳墊、梯子等供勞工使用。
- 第101條雇主於吊籠運轉中,應禁止操作人員擅離操作位置。
- 第103條雇主於吊籠使用時,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下方之危險區域,並設置警告標示。
- 第104條雇主對吊籠於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勞工作業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第105條雇主使用吊籠作業時,於夜間或光線不良之場所,應提供安全作業所必要之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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