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5條 法規:缺氧症預防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設施 第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予適當換氣,以保持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但為防止爆炸、氧化或作業上有顯著困難致不能實施換氣者,不在此限。雇主依前項規定實施換氣時,不得使用純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