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雇主於地下室、機械房、船艙或其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置備以二氧化碳等為滅火劑之滅火器或滅火設備時,依下列規定:一、應有預防因勞工誤觸導致翻倒滅火器或確保把柄不易誤動之設施。二、禁止勞工不當操作,並將禁止規定公告於顯而易見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