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9條 法規: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9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粉塵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粉塵作業場所實施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勞工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及粉塵狀況等隨時確認,並採取必要措施。二、預防粉塵危害之必要注意事項,應通告全體有關勞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