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2條 法規: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2條 適於下列各款之一者,雇主已供給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之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不適用第六條之規定。一、從事臨時性作業時。二、從事同一特定粉塵發生源之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