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7條 法規: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設施 第7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甲類物質。但供試驗或研究者,不在此限。前項供試驗或研究之甲類物質,雇主應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