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之一作業時,應將石綿等加以濕潤。
但濕潤石綿等有顯著困難者,不在此限。
一、石綿等之截斷、鑽孔或研磨等作業。
二、塗敷、注入或襯貼有石綿等之物之破碎、解體等作業。
三、將粉狀石綿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之作業。
四、粉狀石綿等之混合作業。
雇主應於前項作業場所設置收容石綿等之切屑所必要之有蓋容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