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於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以外之場所設置休息室。
前項物質為粉狀時,其休息室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於入口附近設置清潔用水或充分濕潤之墊席等,以清除附著於鞋底之附著物。
二、入口處應置有衣服用刷。
三、地面應為易於使用真空吸塵機吸塵或水洗之構造,並每日清掃一次以上。
雇主於勞工進入前項規定之休息室之前,應使其將附著物清除。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5條
第35條
第35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