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特定化學管理設備,為防止異常化學反應等導致大量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設置遮斷原料、材料、物料之供輸或卸放製品等之裝置,或供輸惰性氣體、冷卻用水等之裝置,以因應異常化學反應等之必要措施。
設置於前項裝置之閥或旋塞,應依下列規定:
一、具有確實動作之機能。
二、保持於可圓潤動作之狀態。
三、可安全且正確操作者。
第一項卸放製品等之裝置應為密閉式構造或可將卸出之特定化學物質等導引至安全處所或具有可安全處置之構造。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8條
第28條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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