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2條 法規: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設施 第22條 雇主對於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及其建築物,應有二處以上直接通達地面之避難梯、斜坡道;僅能設置一處避難梯者,其另一部分得以滑梯、避難用梯、避難橋、救助袋或避難用升降梯等避難用具代替。前項規定之避難梯或斜坡道之一應置於室外,但設置前項後段規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