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0條 法規: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設施 第20條 雇主對其設置之特定化學設備(不含設備之閥或旋塞)有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接觸部分,為防止其腐蝕致使該物質等之漏洩,應對各該物質之種類、溫度、濃度等,採用不易腐蝕之材料構築或施以內襯等必要措施。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之蓋板、凸緣、閥或旋塞等之接合部分,應使用足以防止前項物質自該部分漏洩之墊圈密接等必要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