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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8條雇主使勞工從事試驗或研究甲類物質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但在作業性質上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而將…
- 第9條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管制性化學品之乙類物質,除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申請許…
- 第10條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製造場所應與其他場所隔離,且該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
- 第11條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鈹等之乙類物質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鈹等之燒結或煆燒設備(自氫氧化鈹製造高純度氧化鈹製程中之設備除…
- 第12條雇主為試驗或研究使勞工從事製造乙類物質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但在作業性質上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而…
- 第13條雇主使勞工處置、使用乙類物質,將乙類物質投入容器、自容器取出或投入反應槽等之作業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可密閉各該物質之氣…
- 第15條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丙類第二種物質時,製造設備應採用密閉型,由作業人員於隔離室遙控操作。但將各該粉狀物質充…
- 第16條雇主對散布有丙類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之室內作業場所,應於各該發生源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但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或…
- 第16-1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前條應設置之控制設備,應依特定化學物質之健康危害分類、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依風險…
- 第17條雇主依本標準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依下列規定:一、氣罩應置於每一氣體、蒸氣或粉塵發生源;如為外裝型或接受型之氣罩,則…
- 第18條雇主對排水系統、坑或槽桶等,有因含有鹽酸、硝酸或硫酸等之酸性廢液與含有氰化物、硫化物或多硫化物等之廢液接觸或混合,致生成…
- 第19條雇主對受特定化學物質污染之破布、紙屑等,為防止勞工遭受危害,應收存於不浸透性容器,並加栓、蓋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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