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2條 法規: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設施 第12條 雇主為試驗或研究使勞工從事製造乙類物質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但在作業性質上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而將其置於氣櫃內者,不在此限。二、製造場所應與其他場所隔離,且該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三、使從事製造乙類物質之勞工,具有預防該物質引起危害健康之必要知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