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2條 法規: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十章 衛生 第52條 雇主對於林場作業區之環境衛生,依下列規定:一、各作業場所之配置,應注意環境衛生。二、應指定人員負責工作場所環境衛生之維護。三、工作站之四周,應有適當之排水設施。四、工作站與運材鐵道及公路,應保持安全距離,並與庫房、堆肥場、動物圍欄或其他堆積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