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7條 法規: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八章 機電 第47條 雇主對於鏈鋸之使用,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一、應在安全平穩之處,由單人操作起動。起動前先關閉電氣開關,空拉起動索,確認各部無異常後,始可啟動。二、不得在加燃料處或溢流燃料時啟動。三、使用或保養鏈鋸時,不得吸煙。四、拆除火星塞檢查火花時,應先關閉電氣開關後,拉動起動索排出氣缸內可燃性氣體。五、林地內攜帶鏈鋸移動時,應確實停止引擎。六、鋸木時不得拆除空氣濾清器及消音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