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雇主對於鋼索夾之使用,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一、鋼索夾之鞍部,應確實壓著鋼索長端(張力側)並鎖緊。二、鋼索夾之尺寸,應依鋼索直徑大小適當配合。三、鋼索夾間之間隔,應在鋼索直徑之六倍以上,末端之鋼索夾與鋼索繞回部分端之距離,應在鋼索直徑三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