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9條 法規: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六章 貯木作業 第39條 雇主對於貯木池及水道,依下列規定:一、水深一.三公尺以上者,應有警告標示,並置備救生設備,使作業勞工確實使用。二、人工貯木池應定期換水。三、水道不得建造於高壓電力線附近。四、水道不得有枝條、沉木、岩石及其他阻礙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