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66條 法規: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七章 附則 第66條 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易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標示,並以銘牌標示下列事項:一、製造者名稱。二、製造年月。三、吊升荷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