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七章 附則

條文:
第66~68條(共 3 條)
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易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標示,並以銘牌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吊升荷重。
(刪除)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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