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七章 附則 條文:第66~68條(共 3 條) 法規: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全文 第66條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易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標示,並以銘牌標示下列事項:一、製造者名稱。二、製造年月。三、吊升荷重。 第67條(刪除) 第68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