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雇主使勞工於下列規定之作業場所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必要之控制設備:一、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關第一…
- 第7條雇主使勞工以噴布方式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作業場所,從事各款有關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 第8條雇主使勞工於室內作業場所(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除外),從事臨時性之有機溶劑作業時,不受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前…
-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之作業,經勞動檢查機構認定後,免除設置下列各款規定之設備:一、於周壁之二面以上或周壁面積之…
- 第10條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如設置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七條規定之設備有困難,而已採取一定措施時,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免除…
- 第11條雇主使勞工於下列各款規定範圍內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已採取一定措施時,得免除設置各款規定之設備: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而設置整…
- 第12條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之氣罩及導管,應依下列規定:一、氣罩應設置於每一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二、外裝型氣罩應儘量接近有機溶…
- 第13條雇主設置有空氣清淨裝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其排氣機應置於空氣清淨裝置後之位置。但不會因所吸引之有機溶劑蒸氣引起爆炸且排氣機無…
-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雇主設置之整體換氣裝置,應依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種類,及一小時作業時間內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消費量,計算其每分鐘所需之換…
- 第16條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吹吸型換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有機溶劑作業時,不得停止運轉。設有前項裝置之處所,不得阻礙其排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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