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之氣罩及導管,應依下列之規定:一、氣罩應設置於每一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二、外裝型氣罩應儘量接近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三、氣罩應視作業方法、有機溶劑蒸氣之擴散狀況及有機溶劑之比重等,選擇適於吸引該有機溶劑蒸氣之型式及大小。四、應儘量縮短導管長度、減少彎曲數目,且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易於清掃之清潔口與測定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