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條檢查機構於實施鍋爐之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或變更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告知鍋爐所有人、雇主或其代理人為下列各項措施:一、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物之全部或一部。二、拔出鉚釘或管。三、在板上或管上鑽孔。四、鑄鐵鍋爐之解體。五、其他認為必要事項。前項第三款,申請人得申請改以非破壞檢查,並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