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條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鍋爐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鍋爐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二、鍋爐明細表二份。三、變更部分圖件。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影本。第七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七十九條規定,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