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80條 法規: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危險性設備 › 第一節 鍋爐 第80條 鍋爐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鍋爐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構造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