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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86條

鍋爐外部檢查之項目為外觀檢查、外部之腐蝕、裂痕、變形、污穢、洩漏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測厚、附屬品及附屬裝置檢查。
必要時,得以適當儀器檢測其內部,發現有異狀者,應併實施內部檢查。
前項超音波測厚,因特別高溫等致測厚確有困難者,得免實施。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鍋爐外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
實施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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