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條雇主於吊籠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吊籠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吊籠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前項荷重試驗準用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