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50條 法規: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危險性機械 › 第四節 營建用升降機 第50條 雇主變更營建用升降機之搬器、配重、升降路塔、導軌支持塔或拉索時,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營建用升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