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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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移動式起重機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
-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製造完成使用前或從外國進口使用前,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四),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檢…
- 第24條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檢查,包括下列項目:一、構造與性能檢查:包括結構部分強度計算之審查、尺寸、材料之選用、吊升荷重之審查、安…
- 本條文有附件第26條檢查機構對使用檢查合格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認定為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應在移動式起重機明細表上加蓋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七),…
- 本條文有附件第27條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
- 本條文有附件第28條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
- 第29條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一、原動機。二、吊升結構。三、鋼索或吊鏈…
- 本條文有附件第30條雇主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伸臂、架台或其他構造部分時,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
- 本條文有附件第31條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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