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62條 法規: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危險性設備 › 第四節 高壓氣體容器 第162條 高壓氣體容器經重新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並註明使用有效期限。但符合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經檢查合格者,得在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註明使用有效期限。前項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準用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長為五年。外國進口者,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