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3條高壓氣體容器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附表三十九、附表三十九之一)及在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但固定於車輛之高壓氣體容器,應經組裝完成並固定於車架後,始得核發檢查合格證。前項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依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